一、提出背景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是公司治理,而董事會在公司委托-代理關系中,處于權力配置承上啓下的位置,是連接股東和經理層的樞紐,在公司治理中起着核心作用。對董事會的業績進行客觀有效評估可以增強股東會對董事會了解和提升董事會對自身責任的了解程度,同時有助于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目前天津市圍繞加強董事會建設,出台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屬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市管國有獨資公司外部董事報告工作有關規定》(津國資董建〔2012〕2号)、《市管國有獨資公司外部董事履職行爲規範》(津國資董建〔2012〕3号)、《市管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實施意見(試行)》(津國資董建〔2013〕3号)和《市管國有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津國資〔2018〕12号),初步構建形成了省屬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基本制度框架。
并且爲了推進天津市國企董事會的規範建設與運行,2020年4月,天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改革市屬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實施方案》,提到“注重發揮董事和董事會作用——加強評價考核、培訓交流和激勵約束,提升董事的履職能力和職業化水平”。下一步的重點工作是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評估,因此在2020年6月,天津市國資委出台了《天津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董事會工作評價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共五章二十二條,内容涉及董事會評價的各個環節,主要包括四個方面:評價内容、評價方式、評價程序和評價結果;還包括一個附件——董事會年度考核評價内容及要點,将評價内容拆分爲具體的評價要點,并且對其進行分配權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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